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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9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59 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第 60 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第 62 條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 第 63 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 第 65 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 第 21 條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經會計師簽證之籌設學校財務報表。 四、創辦人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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