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6.14 北市法一字第0963119310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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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 稱捷運公司) ,其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 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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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左列事項應由捷運公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 二、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 三、公司債之發行。 四、國外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