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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9 北市法一字第09631472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 第 2 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 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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