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3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0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民國 94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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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公告次年度補助案之受理申請期間、補助政策 及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認有政策性或迫切性之需要時,得專案公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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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受補助者運用及管理補助款,除依政府相關會計法令核銷外,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單獨設立帳戶儲存,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 二 經常門與資本門不得相互流用,各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 三 補助案執行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不得超過政 府會計年度結束時完成。 四 執行補助案賸餘款及孳息應於核銷時一併繳回主管機關。 五 受補助者應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如自籌款未達一定 比例者,於核銷時應繳回其差額。 前項補助款核銷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