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9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 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 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