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10 北市法三字第09630894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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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各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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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開,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應用於改善地方衛生、環境品質、人文建設及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 建立地方特色。 三、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四、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經常門計畫得逕行補助辦理。
- 臺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民國 89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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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各附近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 理委員會) ,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管理委 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分近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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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開,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應用於改善地方衛生、環境品質、人文建設及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 建立地方特色。 三、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四、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經常門計畫得逕行補助辦理。
中央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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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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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