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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10 北市法三字第09630894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4 條
    各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 第 7 條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開,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應用於改善地方衛生、環境品質、人文建設及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 建立地方特色。 三、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四、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經常門計畫得逕行補助辦理。
  • 第 5 條
    各附近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 理委員會) ,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管理委 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分近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開,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應用於改善地方衛生、環境品質、人文建設及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 建立地方特色。 三、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四、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經常門計畫得逕行補助辦理。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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