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0 北市法二字第096316928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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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8 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