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14 北市法二字第09632398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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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理髮美髮美容業負責人應僱用領有相關職類之技術士證者,始得營業。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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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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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民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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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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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