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內政部 95.02.17 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2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2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 ;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 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 費用。
  • 第 32 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 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 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