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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92.10.01 台內營字第09200893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 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 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
  • 第 52 條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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