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05 行執一字第0916001165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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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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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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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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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1 條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業經行政執行機關查封者 ,不得再行查封。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 並通知債權人。 行政執行機關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將有關卷宗送請執行法 院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