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3.12 行執一字第0936000199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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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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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 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 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