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0.24 行執一字第094600051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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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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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社會救助法(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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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