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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1.17 行執三字第092620006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 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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