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11.28 工程促字第0970044768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
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
第 53 條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 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 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 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 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 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後一 年內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