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5 工程技字第0960013268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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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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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 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 與。 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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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 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 優評定之。 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 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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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甄審會委員自接獲甄審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自行或協助其 他申請人提出申請;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 申請案件申請人(以下簡稱次優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