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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8 北市法一字第09632952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78 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 第 589 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
  •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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