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6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34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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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下列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本市議會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本市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市政府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本市議會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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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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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