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21 北市法二字第09731879100號函
中央法規
- 建築法(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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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