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司法院民事廳 98.05.26 廳民二字第0980011919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 第 45 條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 第 47 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 法行之: 一、標封。 二、烙印或火漆印。 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