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98.06.04 內授營更字第098080539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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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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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 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 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協議 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自願繳交建築物造價一定比例金額之保證 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 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當地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 ;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保證金,應由實施者提供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 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 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實施者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 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