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96.06.05 法律決字第096001217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