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7.11.28 法律決字第0970036359號書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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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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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 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 時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委託其繼續營運。 前項營運績效評估辦法應於契約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