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8.01.23 法律決字第098070001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 公司法(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第 26-1 條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
第 85 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 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
-
第 322 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
-
第 334 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 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