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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083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 第 8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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