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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7.07.02 法律字第097002107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第 3 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 序,清理其債務。
  • 第 13 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 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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