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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6.07.11 法律字第096002371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 第 541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 第 542 條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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