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98.11.25 府都新字第09831132401號令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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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其實施者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之實施者,得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或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