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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9.01.04 法律字第0980047393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 21 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 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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