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9.02.12 法律字第0999003221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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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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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
- 土地徵收條例(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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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者。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後, 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 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 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逕行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