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9.03.10 部銓一字第0993166811號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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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1 條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 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 理改選。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 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 ,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 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之限制。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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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 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 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人事主管人員 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機關 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委員之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第一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 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 密。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 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 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