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1.15 文壹字第0973100788號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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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 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 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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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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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以下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 農委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 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