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9.10.18 法律字第099904198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
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
第 26 條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錄。 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 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 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 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檢查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通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