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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經濟部 98.12.23 經商字第098007116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29 條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 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 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 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 租借房屋情事。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 第 3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 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 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 業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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