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 99.09.13 府工園字第09930259301號令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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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估定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及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 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按重建價格補償。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 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百分之二十之 獎勵金。 二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一)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既存違章建築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 內之部分,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單層拆除面 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之部分及第四層樓以上之拆除面積,按 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後之違章建築不發給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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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查估方式如下: 一 建築物以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價格。 二 室外附屬雜項工作物按其構造計算其重建價格。 三 建築物拆除面積之計算,已辦建物登記者,照登記面積計算;其未登 記者,依建築物各層外牆以內面積計算。騎樓、陽台及有建物登記之 平台,按實際拆除面積以建築物重建單價百分之五十計算。 四 各種建築物之標準樓層高度為三公尺,各層高度超過或低於標準高度 達一公尺者,為超高或偏低,其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樓板高度-標準高度 超高單價=重建單價+(─────────x60%x重建單價) 標準高度 標準高度-樓板高度 偏低單價=重建單價-(─────────x60%x重建單價) 標準高度 五 建築物地下室以重建單價計算。夾層、閣樓以重建單價百分之八十計 算;但夾層或閣樓之高度未達二.一公尺者,以重建單價百分之六十 計算。人字型屋頂之閣樓高度計算採閣樓最高及最低高度之平均值。 六 建築物主體有二種以上構造者,重建價格按其構造面積分別計算。 七 中央系統之空調設備、冷凍設備、昇降機及高壓受電一次側之電壓在 一一.四千伏特以上之自設變電設備等,核實計算。 八 特殊建築物,核實計算工料費造價專案簽報核定。 九 需地機關認為第一款勘估之認定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 之專業機構勘估,委託勘估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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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 機關代為發布。
- 建築法(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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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 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