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0.01.27 法律決字第1000001424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