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0.05.31 法律字第1000013290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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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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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 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 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