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871100號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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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管理機關對停車場之管理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 公告之;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
中央法規
- 停車場法(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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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 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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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 ,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 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