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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871100號
臺北市法規
中央法規
  • 第 14 條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 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 第 31 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 ,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 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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