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6 北市法一字第0983495730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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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 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 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 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