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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13 北市法二字第09836347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5 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 第 26 條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 營業務。
  • 第 84 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 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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