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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文化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05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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