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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066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46 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 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47 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 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 第 48 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 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產製或輸入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 5 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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