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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1.05.02 法律決字第1010006763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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