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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1.06.01 法律決字第101000986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 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 、圖片、紀錄、照片、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 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 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 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 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 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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