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4.23 北市法綜字第101308516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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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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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