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1.06.06 法律字第101000849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第 233 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 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