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1.07.02 法律字第1010056962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稅捐稽徵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第 30 條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 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 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 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 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
第 2 條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第 6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