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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0.11.23 內授中民字第100072289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61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 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 (里) 長,為無給職,由鄉 (鎮、市、區) 公所編列村 (里) 長事務補 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第 23 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 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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