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93.06.30 台內地字第09300747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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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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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 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 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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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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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條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 前項調查情形應作成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
- 公司法(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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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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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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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0 條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 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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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2 條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 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