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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銓敘部 101.10.03 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十年者。
  •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 第 5 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 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 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 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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